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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守則 21
二十一   (充實新知)
        檢察官應精研法令,並隨時充實辦案所需知識技能,以掌握社會
        動向及最新犯罪型態,打擊犯罪。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21
二十一   (充實新知)
        檢察官應精研法令,並隨時充實辦案所需知識技能,以掌握社會
        動向及最新犯罪型態,打擊犯罪。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7
七  檢察官不得洩露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