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 (餽贈財物之禁止及限制) 檢察官對於所辦理之事務,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檢察官與有隸屬關係者、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 ,無論涉及職務與否,均不得贈受財物。 檢察官基於禮節而贈受財物須合於節度,不應使他人產生不當之聯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