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守則 19
十九   (餽贈財物之禁止及限制) 
      檢察官對於所辦理之事務,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檢察官與有隸屬關係者、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
      ,無論涉及職務與否,均不得贈受財物。
      檢察官基於禮節而贈受財物須合於節度,不應使他人產生不當之聯
      想。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19
十九   (餽贈財物之禁止及限制) 
      檢察官對於所辦理之事務,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檢察官與有隸屬關係者、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
      ,無論涉及職務與否,均不得贈受財物。
      檢察官基於禮節而贈受財物須合於節度,不應使他人產生不當之聯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