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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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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群眾突發事件已引發犯罪者,由警察機關為逮捕或必要處置;處理小
    組獲報後,應即採取後續必要之偵查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