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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6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對於已引發犯罪時,檢察官因非在犯罪現場,應由在場之警察機關為逮捕等作為,惟
檢察官獲報後,應即採取後續必要之偵查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