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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6
六  群眾突發事件已引發犯罪者,由警察機關為逮捕或必要處置;處理小
    組獲報後,應即採取後續必要之偵查作為。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6
六  群眾突發事件已引發犯罪者,由警察機關為逮捕或必要處置;處理小
    組獲報後,應即採取後續必要之偵查作為。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6
六  檢察官應參酌群眾情緒易於失控之特性,對於現行犯之逮捕或羈押,
    注意合法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