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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20
二十  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五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
      者,應於五日內處理之:
   (一) 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 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