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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20
二十  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五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
      者,應於五日內處理之:
   (一) 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 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20
二十  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五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者
      ,應於五日內處理之:
   (一) 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 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