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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1
一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執行、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期限,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