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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1
一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執行、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期限,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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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執行、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期限,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