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七、(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 檢察官受理偵查中證據保全之聲請,須由告訴人、犯罪嫌疑人、 被告、辯護人或代理人所提出者,方屬適格。 如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前項聲請應由調查該案之司法警 察(官)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理;如案件已移 送或報告檢察官或由檢察官自行偵查中,前項聲請應由承辦該案 件之檢察官受理。(刑訴法第二一九之一、二一九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