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87
八十七、(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
        檢察官受理偵查中證據保全之聲請,須由告訴人、犯罪嫌疑人、
        被告、辯護人或代理人所提出者,方屬適格。
        如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前項聲請應由調查該案之司法警
        察(官)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理;如案件已移
        送或報告檢察官或由檢察官自行偵查中,前項聲請應由承辦該案
        件之檢察官受理。(刑訴法第二一九之一、二一九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