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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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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第二條用語之意義)
    本法第二條所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在偵查中,係指司法警
    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而言。所謂被告,係指有犯罪
    嫌疑而被偵、審者而言。所謂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並不以認定事實為
    限,凡有關訴訟資料及其他一切情形,均應為同等之注意。其不利被
    告之情形有疑問者,倘不能為不利之證明,即不得為不利之認定。(
    刑訴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