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四十、(協商與協商前意見交換之內容) 檢察官與被告協商時,不得同意與被告罪責顯不相當之刑,且 不得逾有期徒刑二年。是否同意緩刑之宣告,除應注意是否符 合緩刑之要件外,亦應注意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與本案之罪責 及有無再犯之虞。 協商之內容不得承諾法律許可以外之利益,亦不得要求被告履 行法律所不允許之事項。 前二項之規定,於協商前意見交換時,準用之。(刑訴法四五 五之二、四五五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