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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135
一百三十五、(違法不當判決之上訴)
            檢察官發見原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無論被告上訴與否,
            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不得因被告已經提起上訴,即不
            予上訴或僅於答辯書內指摘其不當。如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
            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請求檢察官上訴,除其請求
            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所謂顯無理由,係指該項
            請求之內容,在表面上不須再經調查,即可認為無理由者而
            言。(刑訴法三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