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二十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時,對被告供犯罪所 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品,得依本法第二百五十 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但緩起訴之案件, 因日後仍有起訴之可能,檢察官對該類案件宜於緩起訴處分 確定且期滿後,始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訴法二五九 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