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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117
一百十七、(續行偵查後之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接受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續行偵查之案件
          ,如偵查結果仍予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應即製作處分書
          依法送達,告訴人對之並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司法院
          院字第八十二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