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七、(續行偵查後之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接受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續行偵查之案件 ,如偵查結果仍予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應即製作處分書 依法送達,告訴人對之並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司法院 院字第八十二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