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再議聲請撤回之效力) 告訴人於檢察官將卷證檢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以前 ,撤回再議之聲請時,原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即行確定 。但原檢察官或其他檢察官,先已認聲請為有理由,撤銷原處 分而繼續偵查或起訴者,不受撤回之影響。(刑訴法二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