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四、(受理少年案件之處置)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檢察官偵查,或人民逕向檢察官告訴、告發 之刑事案件,經查明被告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所稱之少年 ,或係未滿十二歲之人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檢察官應 即製作移送書,將原案送由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處理,其 有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無須適用本法第二百五十二 條第八款為不起訴之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一之一、十八、 八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