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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第 3 條
被告經檢察官命責付者,應由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
人出具受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願負責被告隨時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