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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引渡法
修正日期: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 15 條
外交部收到引渡之請求後,應連同有關文件,送請法務部發交人犯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如人犯所在不明時,應發交適當之地方法院檢察
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