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長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致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不足法定出席人數時 ,應由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於二十日內再行召開;再行召開之審議會議, 仍有前述情形時,由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商請原指定、推薦或遴聘機關、 團體,指派與缺席委員同等資格之人代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