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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第 24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設事務所者,應於該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其執業許可證。
受僱用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應將其執業許可證揭示於聘僱律師之律師事務
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