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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一、第一項修正,配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就外國法事務律師設事務所
    業已刪除「並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等文字,爰刪除「其事務所名
    稱應加記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