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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設事務所者,應於該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其執業許可證。
受僱用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應將其執業許可證揭示於聘僱律師之律師事務
所內。
民國 91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24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設事務所者,其事務所名稱應加記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
之文字,並於該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其執業許可證。
受僱用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應將其執業許可證揭示於聘僱律師之律師事務
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