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地方律師公會應訂定章程,報請所在地地方檢察署、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 機關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備查;章程有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