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為所在地地方檢察署。 地方律師公會應以提升律師之品格、能力、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督促律師 參與公益活動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