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8 條
律師對於委任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