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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38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全文用語之修正,將「委託人」,修正為「委任人」。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民國 73 年 12 月 10 日
本條原僅就律師於法院執行職務時,對於法院及委託人之義務而設。茲偵查中既許律
師在各級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爰於本條「法院」之下,增訂「檢察機
關或司法警察機關」等字,並作文字修正,以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