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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02 條
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應付懲戒情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律師懲
戒委員會之日止,逾十年者,不得予懲戒處分;逾五年者,不得再予除名
以外之懲戒處分。
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移付懲戒者,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