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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02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法官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於本條增訂懲戒權之行使期間,並參照司法院釋字
    第五八三號解釋之意旨,為符合比例原則,爰就懲戒處分之種類,依其輕重訂定
    不同之行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