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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7:56
現在位置:
鄉鎮市調解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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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9 條
調解委員有第四條情形之一,或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 一以上者,應予解聘。 前項解聘,應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 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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