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3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5 條
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