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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7:53
現在位置:
鄉鎮市調解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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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35 條
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之聘任、連任或解聘,應由區長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為之。 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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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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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歷史法條
5
立法理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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