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42
現在位置:
鄉鎮市調解條例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30 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調解委員會應即陳報移付之法院 ,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11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3
立法理由
1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