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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24 條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
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