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用紙格式修正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並 非規定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依據前法第 16 條調解書等書 件記載個人資料屬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蒐集和利用該資 料,又建議列席協同調解人職業欄位為刪除或整併,於該人簽章之字跡或 字體有難以辨識其姓名時,調解書之明確性則有待商榷,至其資料受他人 不法利用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相關法律規定救濟
聲請調解書繕本未送達及調解不成立,對造人請求抄發聲請調解書,應予 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