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 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如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 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調解應公正合理,對於民刑事當事人不得為財產或身體上之處罰。 調解如有違反前項或第十一條之規定者,得由鄉鎮自治機關或當事人報請管轄法院依法查 究。 調解人或列席人如有強迫調解或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等行為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依法查 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