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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7:31
現在位置:
鄉鎮市調解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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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2 條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 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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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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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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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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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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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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