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第二項「省政府」修正為「縣政府」。
一 第一項不修正。 二 現行調解委員會最高僅得置調解委員十五人之規定,已不足因應實際業務需要, 爰增列第二項,授權省政府依實際需要酌增其名額。但總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