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2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19 條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
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