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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9 條
1.
發文日期:105.02.15
要  旨: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倘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規
定,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雖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明訂調
解事件保密義務,惟並非指機關不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目的外利用
2.
發文日期:104.08.06
要  旨:
關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用紙格式修正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並
非規定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依據前法第 16 條調解書等書
件記載個人資料屬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蒐集和利用該資
料,又建議列席協同調解人職業欄位為刪除或整併,於該人簽章之字跡或
字體有難以辨識其姓名時,調解書之明確性則有待商榷,至其資料受他人
不法利用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相關法律規定救濟
3.
發文日期:102.04.08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會委員委員資格遴選範圍,
原則上以具有法律知識背景為主,但為因應處理多元社會所發生糾紛事件
,尚須具有其他專業人士擔任此工作,使調解結果更具有專業性,以符合
公平合理
4.
發文日期:100.04.26
要  旨:
當事人得否於調解過程錄音、錄影或攝影,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尊重
調解委員意思,並宜探求當事人請求之目的。又倘調解案當時並無在場人
員同意錄音、錄影、攝影且實際上亦未為之者,自無提供該資訊可言
5.
發文日期:099.09.27
要  旨:
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資訊,係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一般資訊公開請求
,或為檔案法之閱覽歸檔檔案請求,該二法對於此等資訊提供分別定有限
制規定;如申請之資訊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相
關規定處理
6.
發文日期:099.01.21
要  旨:
關於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函請區公所提供特定當事人調解
案件之相關卷宗資料,應係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9 條所稱「法規另有規
定」之情形,倘若,該區公所如欲提供時,仍應注意屬於個人隱私權之資
料,應先予以遮蔽後再予提供
7.
發文日期:093.01.08
要  旨:
轉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轄區調解委員會座談會提案十則乙案
8.
發文日期:076.08.11
要  旨:
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或經
辦調解業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揆
其立法意旨,係因調解事件常涉及他人隱密或其他在會外斡旋不宜公開之
事項,為保全當事人之名譽或其他權益,乃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
條之規定意旨,明定調解委員、列席調解會議人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人員有
保密義務。本部七十五年五月十日法75律字第五五九三號函,不外強調此
項意旨。故如不涉及具體個案,在不違反前開規定及立法意旨之範圍內,
地方政府仍得斟酌事實需要自行決定,適度提供關於調解案之資料。
9.
發文日期:072.07.18
要  旨:
在不違反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前提下,當事人之任何一
方均得請求影印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