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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 51 條
外國仲裁判斷,於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當事人已請求撤銷仲
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者,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
止其承認或執行之程序。
前項外國仲裁判斷經依法撤銷確定者,法院應駁回其承認之聲請或依聲請
撤銷其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