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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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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 42 條
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 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 仲裁判斷,經法院撤銷者,如有執行裁定時,應依職權併撤銷其執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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