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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 42 條
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
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
仲裁判斷,經法院撤銷者,如有執行裁定時,應依職權併撤銷其執行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