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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 39 條
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
或假處分者,如其尚未提付仲裁,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應依相對人
之聲請,命該保全程序之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當事人依法
得提起訴訟時,法院亦得命其起訴。
保全程序聲請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
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