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11:3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 34 條
仲裁庭應以判斷書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判斷書,應另備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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