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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34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70)法律字第 470 號
發文日期:
070.12.21
要 旨:
參照民法第九十七條意旨及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四九○號判例,仲裁 人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對之為意思表示或意思 通知者,得依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聲請管轄法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