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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34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規定之內容,與前二項之內容無涉,故移列於第三十五條單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