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應以判斷書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判斷書,應另備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
仲裁人應以判斷書正本交付當事人,取具收據;或送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定之程序送達 之。 前項判斷書,應另備正本,連同當事人之正本收據,或送達證書,送請法院備案。 判斷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仲裁人得隨時或依聲請更正之,並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仲裁人應以判斷書正本交付當事人,取具收據;或送交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定之程序 送達之。 前項判斷書,應另備正本,連同當事人之正本收據,或送達證書,送請管轄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