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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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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 29 條
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 者,不得異議。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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