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 者,不得異議。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當事人對於仲裁人程序不得異議;如有異議,仲裁人仍得進行程序,並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