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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29 條
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
者,不得異議。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29 條
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
者,不得異議。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民國 50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第 17 條
當事人對於仲裁人程序不得異議;如有異議,仲裁人仍得進行程序,並為仲裁。